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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0年实施自考义务教育专业与相关课程学分互认通知-自考

来自:华中农业大学自考网   2011-03-01    浏览

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09]1号)文件精神,现将试点工作具体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是在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指导和支持下开展的,试点省市自学考试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动与本省师资培训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共同制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互沟通的相关政策及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对本省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二、请试点省市按照考委[2009]2号文件精神于2009年9月15日前公布开考义务教育专业,并将开考本专业的文件抄报全国考办备案。
  三、请试点省市协助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继教网”)设置“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第一批“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的设置工作,并将设置情况报全国考办备案。“教师学习和考试服务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四、请试点省市宣传、发动、组织有学历达标和提高需求的教师参加义务教育专业学习及考试,协助继教网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一期学员的注册等工作,并将学员注册等情况报全国考办备案。“学员注册学习管理办法”见附件二。
  五、义务教育专业首次开考时间为2010年4月。具体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凡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电大等其他高等教育形式和自学考试其他专业的毕业生报考或在学人员转考义务教育专业的,可申请免考部分课程,请试点省市自学考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全国考办联系人:杨榭,010-82520099
  附件一:“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为参加义务教育专业学习的学员提供学习与考试服务的助学单位。学习服务中心在全国考办领导、省级考办及省级师资培训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继教网统筹协调管理。
  第二条 设置学习服务中心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制度为出发点,以服务中小学教师为宗旨,以引导和规范教师培训机构助学、提高自学考试教育质量为目标,以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理论和开放教育理念为指导,以利用、调配、整合社会教育资源为途径,积极稳妥地建立遍布全国城乡的教师学习服务中心,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三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设置须符合以下标准:
  1、其资质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教师培训机构。
  2、具备与学员人数相适应的远程学习和多媒体网络教学的设施与条件,包括有足够带宽的网络通信资源和联网计算机,有多媒体网络教室,视频、音响设备等,可以满足学员网上学习和网考需要,保证集中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3、具有与助学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校舍、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以及文体活动场所。
  4、能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教务管理、技术支持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5、具有明确的助学指导思想,保证诚信办学、依法办学,业务上服从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继教网的指导管理,保证切实履行学习服务中心各项职责。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继教网提出申请,经商省级师资培训主管部门和省考办同意后,报全国考办备案。申报材料格式、填报要求可登录继教网(www.teacher.com.cn)进行下载。
  第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学习服务中心,由继教网与其签订《工作协议书》,并由全国考办和继教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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