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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自考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自考

来自:华中农业大学自考网   2011-03-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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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布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按照本实施细则,可免试已学过的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物理(工)、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湖北自考网-自考');">湖北自考网自考站,你的自考专家!
  第五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规定:
  (一)各类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二)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湖北自考网收集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可免试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六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含独立本科段)专业的,按不同报考对象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二)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结业生可免试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三)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政治课。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五)国外留学的学历证书必须经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证后可按照相关规定报考和免试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 专业考试计划中有特殊免考规定的,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办理。
  第八条 除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外,下列各类高等教育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及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等级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
  (一)哲学类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二)中国语言文学类、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
  (三)外国语言文学类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外语。
  (四)经济学类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或政治经济学(财)。
  (五)凡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者,可免考与毕业专业名称相同的课程。
  (六)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以上(含一级)证书者,可免考非计算机类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含理论和实践)。
  (七)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设计证书(笔试和上机),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含理论、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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