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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09年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实施细则(试行)-自考
来源:华中农业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2011-03-04 查看:次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生审定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 毕业申请
第一条 申请毕业的条件
一、考生的成绩合格课程必须在同一个电子考籍档案中。
二、考生考完我省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综合考试)(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或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特殊专业考生完成了《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或本科段报考条件》文件中规定的加试科目;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三、推迟毕业时间已达到规定期限的考生,可按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申请毕业。
四、停考专业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参加其他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完成了停考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可按原专业申请毕业。
五、外省转入考生,必须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申请毕业。
六、申请本科毕业的,须持有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
同时符合专科和本科专业毕业条件的考生,可同时办理本科专业的毕业手续。
第二条 申请毕业所需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必须清晰。
二、IC卡准考证。
三、所有《课程合格证书》。
四、一寸照片一张(要求近期、免冠照片),照片背面要注明考生准考证号及姓名。
五、拥有曾用名的考生,必须以电子考籍档案姓名申请毕业,同时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须出具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对以下情况还须补充材料:
1、有疑问的学历证书,考生可以到“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及就业指导中心”或“河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定。申请毕业时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以下简称《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部队院校(毕业照片须为身着军装)颁发的学历证书,须提供有效证件(以下证件之一:军官证、士兵证、转业证、退伍证)、“公民应征入伍登记表”或批准书、“学员登记表”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各一份。
复转后入军队院校的或服役期间入学,毕业前复转的学历证书不予承认。入伍前入军队院校,毕业前入伍的学历证书不予承认。
3、同时申请专科和本科毕业的考生,由省级考办在毕业生审定期间核准并打印其专科毕业证书样张,由市级考办负责补充到考生的本科档案中。
4、学历证书为曾用名的,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各一份。
5、学历证书上的生日与本次申请毕业的生日相差三十一天以上的,须提供该学历的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造成生日不一致的实事求是的文字说明。
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所在市名称、十二位准考证号、姓名、申请毕业专业的名称、代码以及有效地联系方式。
七、毕业生审定费(按现行的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部分 毕业登记
第三条 毕业登记时间及地点
一、申请毕业考生必须亲自前往信息采集点进行毕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二、毕业登记时间每年两次:上半年为六月七日至十五日,下半年为十二月七日至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可下次申请毕业。







